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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工业园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男,33岁,本案被害人)通过“密室逃脱”游戏相互认识。2020年2月,李某甲使用自己名为“白月光”的微信小号与李某乙互加微信好友,遂化名“张某某”与李某乙网恋。2020年3月,李某甲以“张某某”的口吻谎称怀孕无钱打胎博取李某乙同情。2020年2月至3月,李某乙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李某甲人民币共计14440元。2020年4月,李某甲使用自己名为“江湖”的微信小号假扮李某甲爷爷,以“张某某”的情人发现李某乙帮助“张某某”打胎,要求李某乙赔偿,否则将对其进行报复。李某乙信以为真,于2020年4月4日、4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给李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赃款11.44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光盘五张;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妮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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