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等六人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住河南省南乐县***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市*镇*街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镇*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邢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住河南省漯河市*区*路西段*花园*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郾城县,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区*广场西*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胥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91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乡*村*号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邢某甲、赵某甲、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麻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委托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翼盈公司)催收“超薪白卡”、“黄瓜急用”、“指日可贷”、“69花”、“双管急下”、“顺元宝”、“蜡笔小薪”、“芝麻小贷”等非法网贷平台,上述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在放款过程中,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直接扣除放款金额30%的砍头息,借款周期为7天。翼盈公司由法人代表司某甲(另案处理)、总经理徐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经营,招募人员设置财务部、运营部(客服部、督导部、质检部)、技术部、催收部(分为坐席催收、佣金催收)坐席催收部门人员在明知网贷存在非法高额“砍头息”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业绩获取绩效工资,通过假借APP客服人员、假冒“APP客服、专业催收人员”的名义互换角色、以央行征信为借口,以不还款将移交专业催收部门、移交法务部、拨打通讯录好友等心理强制为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全款时,催收人员引导借款人在其借款的APP上多次续期、延期,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以帮助放贷公司回款、个人获取提成为目的,骗取借款人钱财。

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邢某甲、赵某甲、胥某甲等人系坐席客服,负责对接非法放贷平台工作人员,将放贷平台后台链接、后台登陆账号密码推送至坐席催收人员,坐席催收人员登陆后台管理系统,使用借款人信息对借款人实施诈骗。且该六名被告人及其他客服部人员统计催收人员的回款情况,与放贷平台对接完成借款人销账情况,统计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做的催记并上报给放贷平台。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28227.18元;被告人梁某甲于2018年9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8202.76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0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22888.38元;被告人邢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6411元;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12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1365元;被告人胥某甲于2018年12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5000元;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邢某甲、赵某甲、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邢某甲、赵某甲、胥某甲明知公司坐席人员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该六人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该六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王某甲、邢某甲、赵某甲、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9000元;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判处胥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  察  官   张会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县*乡*街*号;被告人被告人梁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市*镇*街村;被告人王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街*号;被告人邢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漯河市*区*路*段*北楼*;被告人赵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漯河市*区*广场*苑;被告人胥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乡*村*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