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7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15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路**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洗钱嫌疑,于2018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洗钱罪,于2018年2月6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在广东省佛山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广场**座****房。因洗钱嫌疑,于2017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洗钱罪,于2017年12月28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房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以被告人冯某乙、刘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在逃)为实施集资诈骗成立了*甲公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房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
*甲公司是一个以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名,实际以虚假房贷、车贷标的高额短期投资回报率为诱饵,以国企背景、上市公司持股等虚假广告吸引客户投资的诈骗平台。从2017年2月份截至案发,*甲公司共发布1385个虚假标的物,充值流量11,066人次,共吸引充值资金331,720,329.80元;尚未返还的充值资金115,378,877.12元,目前已收到被害人报案的未返还资金94,914,604.23元。*甲公司运营中期,为将一部分集资钱款洗白,李某丙成立了*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线下放贷业务,收取车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抵押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来源于*甲公司。截至案发,某己资产一共有5单放款:一单房贷170万元、一单车贷50万元、三单分别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身份证贷,共计226万元。除此微弱比例的放贷款之外,*甲公司巨额未返还投资人的资金均被用于挥霍、套现、资金转移、羊头返佣等,例如:购买劳斯莱斯、法拉利、玛莎拉蒂、保时捷等豪车,已查明的流水共计7,364,833.00元;无交易对手账户的取现金额4,288,077.41元;购买37条74斤黄金,花费1030万元;转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炒股入金501万元,亏损393,548.84元;转款至李某丙老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邓某甲公司实际控制的赖某甲公司名下帐户金额5,141,000.00元;转款至刘某甲实际控制的张某甲公司名下账户金额400万元,刘某甲取现后分85万元、50万元、30万元交给邓某甲公司;投资深圳**影业有限公司50万元,所购得股份由李某丙堂哥李某丁持有;已查明的羊头返佣金额7,676,779.39元;等等。
被告人李某甲是李某丙的弟弟,任某甲公司财务主管,掌管资金帐号和印信,公司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合同签订用章等都由李某甲负责和操作。
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公司监事,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相关账户流水中有购买车辆、购买金条、转移资金、套现等记录;其担任过风控部门主管,参与了虚假标的物的购买及上线;在被告人房某某退出公司后,物色了外甥盛某某(在逃)接替担任法人;在某甲公司暴雷、李某丙逃匿后,郭某某代表李某丙出面,要求某己资产总经理柯某收缴并交出放贷款、意欲私吞。
被告人李某乙任总经理,负责平台运营,除日常的行政事务外,还负责以两种方式拉投资资金:一种是通过网络推广与*戊公司、*庚公司等合作吸引投资,一种是通过民间所谓“羊毛党”来拉投资者向平台充值。这两种方式拉来的资金称为渠道资金,进入某甲公司之后,公司会对渠道商返佣。经审计,某甲公司的渠道资金累计约2.79亿,其中部分渠道商来自李某乙。某甲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李某乙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被告人房某某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任某甲公司挂名法人,用自己的身份完成公司成立必备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公司股权变更、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某甲公司走账。李某丙许以20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及每个月一万元的薪金。离职时,房某某实际向李某丙索拿了135万元。
被告人冯某甲系李某丙老乡,协助李某丙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协助其变卖资产、转移资金、财物,具体行为有:2017年9月27日,冯某甲将李某丙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部法拉利488汽车以3,685,000元价格变卖;2017年11月,冯某甲代表李某丙收回某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放贷款10万元,然后转账至李某丙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12月初,冯某甲已着手将李某丙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部劳斯莱斯轿车变卖,因该车后被扣押未果;李某丙逃离深圳后,冯某甲将客户为贷款而抵押在某己资产的Volvo XC90汽车、李某丙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奔驰S350汽车转移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李某丙犯事逃匿香港,于2017年10月底李某丙外逃前为其提供账户,并应其要求陆续转账提供资金帮助逃匿,共计575,808.68元。
上列被告人除李某乙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外,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使用账户的交易记录、转账使用情况、开户资料、取款监控、冻结文书、风险型经济犯罪投资人排查表、充值平台的开户信息、对手资料、企业档案-深圳*甲公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乙员工通讯录、*丙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举报材料、与珠海*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戊公司金融频道合作长期协议、*甲公司网站页面截图、公司群聊天截图、*甲公司公司简介、*乙集团股份构造图。*甲公司公司内部构架图、借款详情页面截图、网站宣传页面截图、*甲公司公司网站资质证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乙、邓某乙、赖某甲公司、廖某某、刘某乙、沙某某、蒋某某、许某乙、赖某乙、范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等1117人提供的报案控告书及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房某某、冯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18]文鉴字第0276号《鉴定书》、《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某甲公司交易记录、后台数据、出金和入金流水、丰付第三方支付平台调证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乙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并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房某某、冯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8册,材料2张,光盘5张。
3.被害人信息名录1份。
4.被告人刘某甲的自述书1张。
5.司法审计补充报告4册(包括附件1-7)。
6.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