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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从桃江县***社区**街**栋***室李某乙家的厨房窗户进入其家中盗窃,盗得八包和气生财香烟和一个双肩背包。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7680****。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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