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将自己名下的奇瑞艾瑞泽5-1.5MT轿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乙,并向李某乙借款2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7日。在此期间,李某甲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的奇瑞艾瑞泽5-1.5MT轿车偷开走并转卖给他人。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轿车价格为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