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惠某某经营的商店中帮忙搬运沙子,当日10时许二人将沙子装在三轮车上后,惠某某驾驶三轮车去狄寨街道退还沙子,留下李某甲独自一人在商店内,李某甲便乘此之机,盗取惠某某存放在商店柜台后的3200元现金,用于购物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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