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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1日被连云港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至连云港市徐圩港区**公司院内**超市,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该超市内,窃取香烟、饮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72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超市内,窃取南京十二钗香烟2条(薄荷味、普通型各1条)、贵烟(跨越)1条、好猫香烟1条、南京煊赫门香烟8包、小苏烟8包、红牛饮料5瓶。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24元。

2.2020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超市内,窃取红南京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8包、龙凤呈祥香烟(遇见)6包、长白山香烟6包、南京十二钗香烟(薄荷味)1包、南京十二钗香烟(普通型)1包、贵烟8包、南京煊赫门香烟1包、红双喜香烟1包、一次性打火机30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04元。

3.2020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超市内,窃取利群香烟16包(新版、长嘴各8包)、黄一品梅香烟9包、南京十二钗香烟(薄荷味)4包、雀巢咖啡饮料16瓶、洗发水2瓶(飘柔、海飞丝牌各1瓶)。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卞某某、某某、李某丁、王某甲、薛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丽君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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