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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甲(在逃)是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二人多次结伙到湛江市赤坎区盗窃电动车,具体作案如下:

一、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和杨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从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到赤坎区物色电动车以实施盗窃,后二人发现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赤坎区创业路路边停车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3110元)后,遂决定盗窃该辆电动车。随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在对面路边负责看风,杨某甲走近该车着手实施盗窃,得手后再由被告人李某甲过去将该车推离原处。二人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推回到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后,该车交由杨某甲负责销赃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300元。

二、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和杨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从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来到赤坎区物色电动车以实施盗窃,后二人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赤坎区海田国际车城附近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3167元)后,遂决定盗窃该辆电动车。随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在旁边负责看风,杨某甲走近该车使用撬笔实施盗窃,得手后再由被告人李某甲过去将该车推离原处。二人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推回到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后,该车交由杨某甲负责销赃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300元。

三、2020年4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赤坎区迪一拜酒店旁边的电动车停放处物色可盗窃的电动车,后二人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3013元)后,遂决定盗窃该辆电动车。随后杨某甲使用一把撬笔撬开该电动车的座位将报警器关闭,然后将该车推离原处交给被告人李某甲,由被告人李某甲将该电动车推离现场,后将该电动车藏匿在赤坎区海田路化油气厂宿舍门口附近。2020年5月1日1时许,杨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回到赤坎区海田路化油气厂宿舍门口附近准备接上该辆电动车的电源开回遂溪县黄略镇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盘查,杨某甲逃脱,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场抓获,二人盗窃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被依法缴获。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签认的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德

检察官助理:梁斌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叁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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