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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8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号,住滦州市******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滦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2月11日至3月10日期间,先后八次在滦州市内用**快递邮递化妆品等物(实际是自寄自收),收到邮递物品后再以事先准备好的损坏物品拍照或事先准备好物品有损的图片,虚构所收物品损坏的事实,通过**快递线上客服报损要求赔偿。被告人李某甲2020年2月11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1000元,2月13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1000元,2月18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500元,2月20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1305元,2月25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3980元,2月29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417元,3月7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685元,3月10日邮寄物品后骗得赔偿款1118元,累计骗得河北**快递有限公司向实际使用人为李某甲的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打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05元。

案发后,2020年5月13日李某甲赔偿河北**快递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668元,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某某赔付系统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连续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芳芳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镇**号;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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