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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路**栋**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李某乙均介绍,购买了三台县富顺镇六家嘴村5组宋某甲、宋某乙自留山的树木,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宋某甲自留山树木163株、宋某乙自留山树木19株,共计砍伐树木182株。经三台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6.2758立方米。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通知书、采伐证办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台县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李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路**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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