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5月2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镇**村大堤中段的杨树卖与李某乙。2019年4月16日,李某乙雇佣他人进行采伐。经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共砍伐杨树618株,立木蓄积47.81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林业案件审批表、协议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甲、李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的林木卖与他人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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