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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污染环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5月2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双峰县**镇**村的家中开办了双峰县**废品购销点。2018年开始,李某甲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废旧铅酸溶液电瓶,且未采取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导致废旧铅酸溶液电瓶液伴随雨水流入附近水沟。2019年4月24日,双峰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李某甲家地面及堆放废旧铅酸溶液电瓶附近的水池、沉淀池取样,并经双峰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李某甲家地面废水铅含量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30余倍、铜含量超过460余倍;水池废水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标准40余倍;沉淀池废水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75倍。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双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委托娄底市恒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废旧铅酸溶液电瓶进行了有效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双峰县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含有铅、铜、锌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助理:颜霂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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