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升大酒店,以饭菜中有石子崩伤李某乙的牙齿,着急离开需赶紧解决为由,要求酒店赔偿人民币3000元,后东升大酒店支付李某乙人民币2000元,免除饭费人民币200元;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金鼎商城广场东口香饭店,以饭菜中有石子崩伤李某乙的牙齿,着急离开需赶紧解决为由,要求饭店赔偿人民币2000元,后东口香饭店支付李某乙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悦私椒饭店,以饭菜中有石子损伤李某乙牙齿,李某乙带着爷爷遗像需要赶紧离开为由,要求饭店赔偿人民币3000元,后悦私椒饭店支付李某乙人民币2700元,支付检查费用人民币100余元,免除饭费人民币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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