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赤壁市**公司**,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女朋友李某乙被同事罗某某骚扰,便将罗某某约至赤壁市**旁**街附近讨要说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罗某某打电话给同事易某某要其过来帮忙,易某某赶至现场与被告人李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朝易某某的鼻子打了两拳,易某某、罗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某甲围住不让其离开,被告人李某甲见对方人多急于脱身,便打电话给龚某甲(另案处理)要其过来将自己带走。尔后,龚某甲赶至现场欲将被告人李某甲带走,遭到易某某、罗某某等人阻拦,三人随即发生混打。被告人李某甲见龚某甲被打,便用手箍住易某某的脖子致其无法动弹,龚某甲朝易某某头部打了几拳。经鉴定易某某的伤构成两处轻伤二级,罗某某为轻微伤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甲、喻某某、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龚某乙、张某某、申某某、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诚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3557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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