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巷**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万明军、被害人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百货大楼二层一起来网吧,趁娄某某休息,盗窃其随身携带的华为P20pro极光色手机一部。经北京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247元。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鲁某某收到孙某某父母交付的手机赔偿款5000元,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华为P20pro手机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延庆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一起来网吧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文源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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