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x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05月13日20时许,李某乙在吴川市**镇镇政府门口**路遇见李某丙,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乙踢了一脚李某丙。李某丙被打后叫来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寻找李某乙,其二人在吴川市**镇**居委会公厕发现李某乙后,被告人李某甲上前截停李某乙,并打了两巴掌李某乙的面部。李某乙被打后通过电话纠集李某丁、李某戊、冯某等十多人到**镇**路李某丙家里处找李某丙。当李某乙、李某丁等人来到李某丙家时,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李某已等人正在其家门口处打扑克。李某乙见状用木棍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引发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与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相互斗殴。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捡起木棍胡乱挥打,打伤李某丁的眼部。
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李某甲的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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