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3********,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阁**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岭**花园**栋**房。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8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3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身份从中国**银行深圳**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用于深圳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的装饰投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担保,贷款期满后仅偿还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余款2000万元至今未归还。
2003年7月31日,**公司与**实业公司、**大酒店、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个人签订了一份《代为清偿及保证还款协议书》并经律师见证,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补偿**公司合作权益损失87万元;**公司代**实业公司清偿贷款2000万元,由**实业公司分期偿还**公司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大酒店、**投资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个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公司依据协议代**实业公司归还了贷款2000万元。但**实业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大酒店、**投资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个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03年12月30日,**公司将上述债务转让给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同时**公司就债务转让事宜,通知了**实业公司及**大酒店、**投资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个人。2004年8月8日,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将与**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所取得的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
2006年6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实业公司十日内偿还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大酒店、**投资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得到履行。
2003年5月,**银行**分行介绍深圳**A担保有限公司(后变更工商登记为**B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人李某甲的**实业公司提供4200万元以旧换新过桥出资的方式,由深圳**A担保有限公司分两笔各3700万元,500万元共计4200万元支付给**实业公司。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拒不返还。2004年11月25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被告人李某甲返还3700万元本息的裁定,李某甲拒不履行裁定。2007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依法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甲与**大酒店各自对**实业公司偿还**B担保公司欠款37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至今拒不履行。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出资294万元与其妹妹李某乙共同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占比股东份额的49%。
2008年2月29日,**扶贫基金会在北京**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被告人李某甲当场捐款200万元。
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向**扶贫基金会捐款,从其妹妹李某乙的中国银行账号转账给**扶贫基金会70万元。
2015年,**环保基金会筹备办公室的老板徐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募捐。2015年10月,李某甲同意后,从自己以杨某甲的名义开设的交通银行汇款100万元至**环保基金会筹备办公室员工卢某某的个人工商银行账号用于捐款。
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阁**A、**B号两套房子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拍卖以偿还其欠款。
2016年5月6日,徐某乙通过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竞拍得到深圳市福田区**大厦**阁**B号房产,2016年6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28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阁**B号的房产以216万元的价格强制拍卖给徐某乙。徐某乙于2016年8月17日到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领取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9月19日,当徐某乙到该房接收该房产时,被告人李某甲在**阁**B号房百般阻挠拒不腾退房屋,导致双方多次冲突。由于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制造障碍,拖延阻挠法院判决的执行,徐某乙只能将其告上法庭。2017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甲才退出**B号房。
2016年7月29日,郑某某通过拍卖用420万元竞得深圳市福田区**大厦**阁**A号房子的产权,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履行判决,安排曹某某占住房子,并声称欠曹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债务拒绝退房,郑某某深知通过法律的诉讼需耗时耗力,只好支付20万给曹某某才得以进驻。
为了拒绝偿还债务,逃避监管。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化名为杨某甲的虚假身份(身份证号为4290061980********),用于乘坐飞机、入住五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为了杨某甲的身份购房入户湖北省荆州市,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房屋一幢,农田十亩。
由于被告人李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法庭通知开庭也拒不到庭,导致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对其拘留15日无法执行。
经审计,被告人李某甲25个人民币账户2006年11月14日后(含当曰),收入总金额为4,370,421.78元,支出总金额为4,386,874.86元。杨某甲的交通银行账户收入总额是人民币2,927,460.4元,支出总额为人民币2,926,317.4元。被告人李某甲将钱款用于**酒店、美容等其他消费行为。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海淀区**饭店**房间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情况说明,**网站报道,工商登记资料,购房入户资料,民事调解书,酒店入住、飞机、高铁消费记录,银行、证券、房地产查询、车辆查询结果单,执行公告,EMS送达回执,人民调解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李某乙、白某某、杨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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