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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判决: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韩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甲未主动履行,韩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向李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甲仍拒不履行判决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2月13日、2月2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两次对李某甲采取拘留措施,3月1日李某甲给付韩某某3万元,后陆续给付11000元便不再履行义务。经调查,李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有80万余元的收入。2019年7月5日李某甲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

2、2019年3月9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路与**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银行账单、和解协议、结案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卫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判决义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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