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路**社区**办事处**楼门市**单元**号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10年6月1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病未实际执行)。2013年11月15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病未实际执行)。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办事处**楼门市经营的**内,容留姜某某实施卖淫的行为,李某甲从中获利20元。
2.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东风区**社区**办事处**楼门市经营的**内,容留李某乙实施卖淫的行为,李某甲从中获利2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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