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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组**号。2009年4月8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2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元。2020年6月2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三次利用张威的身份证在长沙县**街道中茂城大力电竞酒店开房容留郑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街道中茂城大力电竞酒店开房2223房,容留郑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5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街道中茂城大力电竞酒店开房2222房,容留郑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5月3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街道中茂城大力电竞酒店开房1416房,容留郑某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街道梨江社区延泊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开房记录、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赋智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县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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