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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康保县人,捕前住康保县**乡**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工友贺某某(已判决)到宣化购买冰毒,后返回下花园区**乡**砖厂,在李某甲自己的宿舍内,容留吴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某某”、侯某某(某某)吸食冰毒。经尿液检测,吴某某、黄某甲、赵某某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4)情况说明;(5)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6)尿检报告及照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温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自己的宿舍,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湘

检察官助理:刘晓虹

2020年8月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和提起公诉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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