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9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3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双峰县**镇**村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身上查获并扣押以他人身份信息开办的状态正常的信用卡3张: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71000********(户主周某某)、62170071000********(户主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7094********(户主王某某)。
2019年3月9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位于双峰县**镇**村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李某甲放置在三楼卫生间内的以他人身份信息开办的状态正常的信用卡13张:招商银行卡62148389********(户主杨某某)、62148389********(户主彭某某)、62148389********(户主叶某某)、62148389********(户主李某乙)、6214839********(户主黎某某)、62148389********(户主周某某)、62148389********(户主樊某某)、62148389********(户主王某某)、62148389********(户主李某丙)、62148372********(户主米某某)、62148389********(户主吴某某)、62148389********(户主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71000********(户主杨某某)。
2019年4月25日,双峰县公安局冻结招商银行卡62148389********(户主徐某某)内余额1813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开户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3.证人肖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助理:颜霂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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