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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受贿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4********,汉族,大学本科,曾任盐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绵阳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街**号**号。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6月13日被盐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5年,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盐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盐亭**公司)向四川**有限公司融资3.8亿提供融资服务,盐亭**公司财务总监张某甲(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对接此次工作,在盐亭**公司完成融资,**公司收到融资服务费后,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张某甲分三次收到前海公司通过张某乙(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232万元,张某甲将其中116万元送给盐亭**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甲。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盐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张某甲、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80.5万元,为蒲江县**镇土地整理项目的推进、实施提供帮助。

三、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盐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乙现金1万元,为李某乙在工程拨款上给予关照。

四、2017年3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盐亭**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业务,盐亭**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某甲收受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赵某某现金18.4万元,张某甲将其中9.2万元送给盐亭**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甲。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盐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带至办案点,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甲退交赃款17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6.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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