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鄂H****0小型轿车,从钟某某人民医院驶往郢中镇御隆天下小区,途经郢中镇镜月湖大桥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3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0小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严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钟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6.李某甲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少虹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4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