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69********,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总经理,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湖南省永顺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村**栋**座**,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小区**期**栋**单元**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桥由南往北行驶至南侧桥面路段时,碰撞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的赣州A*****号电动自行车(搭载陈某某),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继续往前行驶至**大桥北侧桥头路段,碰撞前方由潘某某驾驶的赣B*****号小型轿车,致使赣B*****号小型轿车与李某乙驾驶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蔡某某驾驶的鄂J*****号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倒车后往右打方向又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至**小区门口时,碰撞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赣B*****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吕某某);后继续驾车进入小区,刮擦停放在小区内道路的赣B*****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刘某甲)及赣B*****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郭某某);继续驾车进小区地下停车场,碰撞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南昌E*****号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刘某乙)及赣州A*****号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练某某)。以上五起交通事故共造成王某某、陈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十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员,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后口头传唤李某甲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3.2mg/100ml。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李某乙、蔡某某、吕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练某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376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潘某某3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27127.76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蔡某某480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吕某某3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1950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100元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练某某150元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