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3********,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2日3时31分许,在G365线城步县**镇**村路段,龚某某驾驶湘05-J1976拖拉机撞到在道路上通行的鄢某某,致使鄢某某倒在道路上。龚某某未停车、未抢救被撞到人员,未报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3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湘******轻型货车碾压倒在公路上的鄢某某,杨某某未停车、未抢救被压人员,未报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此事故造成鄢某某死亡,湘05-J1976拖拉机受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碾压鄢某某之前,鄢某某是否已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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