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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N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喻某某、李某乙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被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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