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户籍住址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甘J*****号普通低速货车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与相向田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6.3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田某某、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少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220****);
2. 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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