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襄阳市樊城区**路**委**号,住址襄阳市**路**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轿车(京Q****5)从枣阳市七方镇中学行至七方大道佰乐惠超市门前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随后胡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依法对李某甲、胡某某等人抽取血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4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曼
检察官助理李虎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