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USS658号小型轿车沿寿县炎刘镇二环路行驶时撞上鸿翔足浴店门口护坡,李某甲当场受伤。民警出警后,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0mg/100ml。寿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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