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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高平市**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街**院**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高平市**镇**饭店喝酒后,驾驶晋E****2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马村镇南马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km+800m处时,将路南侧基站撞坏,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原籍,电话:1375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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