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谋利,帮“阿某某”到吴川市各酒店发招嫖卡片,每天工资200元,并帮“亚某某”接送陈某甲、陈某乙、裴某某到吴川市各酒店实施卖淫。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卖淫女陈某甲到吴川市城区**酒店实施卖淫时,在**酒店门前路段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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