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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出租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谋利,帮“阿某某”到吴川市各酒店发招嫖卡片,每天工资200元,并帮“亚某某”接送陈某甲、陈某乙、裴某某到吴川市各酒店实施卖淫。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卖淫女陈某甲到吴川市城区**酒店实施卖淫时,在**酒店门前路段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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