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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麦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福州市长乐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镇**村**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麦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麦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奥迪A6小轿车(车牌:闽A65****)和吴某某、麦某乙、“高某某”、一名陌生男子(该四人另案处理),去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的**砖厂一号生产线的宿舍,持刀和电风扇等物品,对事主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丙等四人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甲受轻伤一级,李某乙、陈某乙、李某丙均受轻微伤),并打砸宿舍内的液晶电视机、门窗等物品(经鉴定,价值46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麦某甲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梦园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麦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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