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5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为帮村民刘某甲赶野猪,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三人携带猎枪、猎犬,驾驶鄂E****9号皮卡轿车,前往宜都市***镇双***村***组***水库后面山上打猎。当车辆行至王家畈境内278省道与224县道交叉口处时,被巡逻的民警拦停检查,当场查获单管猎枪3支、自制火药枪1支。经鉴定,查获的猎枪、自制火药枪均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华、李某乙的证言;3.搜查笔录;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陈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武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370720****;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304716**** ;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村**组,联系电话191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