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张某某、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14日被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9********,汉族,文盲,无业,住广西贺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因手头上没钱便驾驶摩托车来到湾里罗亭镇寻找机会偷窃,两人在罗亭镇街上寻求无果后,至罗亭镇新时代公园处分开。李某甲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蒙某某骑摩托车在路边接应。随后李某甲发现正在公园散步的被害人蔡某某脖子上有一根金项链,便走到被害人蔡某某面前用手抢走蔡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逃跑,在一旁等待的蒙某某骑摩托车载上李某甲后离开,两人骑摩托车往广东方向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将抢来的金项链卖至路边的一个黄金店铺,赃款被用于二人日常花销。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934元。
2020年8月6日12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征西路的幸福商务宾馆内将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5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7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珮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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