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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7********,汉族,不识字,原灵璧县殡仪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庄**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其丈夫张某乙自2002年与灵璧县灵城镇政府签订殡改用车合同,在灵城镇范围内从事殡仪服务。2013年5月17日,灵璧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殡葬信访案件跟踪处理会议纪要》,要求被告人张某甲不得继续从事殡仪服务。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对不租赁其殡仪车、冰棺的死者家属、同行作业者,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辱骂他人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王某甲到灵璧县**乡从事殡仪服务为由,在灵璧县殡仪馆与王某甲的驾驶员黄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甲将王某甲的水晶棺盖损毁。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水晶棺盖价值人民币1680元;

2.2018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王某甲到灵璧县**乡从事殡仪服务为由,在灵璧县殡仪馆内对王某甲的驾驶员黄某某进行辱骂;

3.2018年3月份,灵璧县**乡**村杨某某妻子陆某某去世,经庄某某介绍,杨某某租赁王某甲的水晶棺,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灵璧县殡仪馆向杨某某索要水晶棺费用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4月2日15时许,灵璧县**乡**村代某甲去世时,代某甲儿子代某乙租赁王某甲的水晶棺,被告人张某甲以代某乙未租赁其冰棺为由,到代某乙家吵闹并索要水晶棺费用500元,代某乙被迫给被告人张某甲两包金皖香烟后,被告人张某甲方才离开;

5.2018年5月19日,灵璧县**乡**村代某丙去世时,代某丙之子代某丁租赁王某甲的水晶棺,被告人张某甲以代某丁未租赁其冰棺为由,到代某丁家吵闹,并向代某丁索要水晶棺费用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黄某某、杨某某、代某乙、代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灵璧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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