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蒋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连同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0********,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镇**小学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丽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龙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华都**区**栋。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路**号**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杨某某、赵龙飞、张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与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梁某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19年10月,二人为在学校争霸一方,在网上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邓某甲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在网上交涉时,与陈某某也发生口角。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邓某甲在本区梁山街道依山郡KTV333号房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赵龙飞等人唱歌时,萌生了借助蒋某某等人的支持,教训陈某某的想法。尔后,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征询被告人蒋某某的意见,蒋某某表示同意。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网上邀约陈某某带多人前来斗殴,陈某某回应当晚10时后将赴约前往。

陈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九人,于当晚10时40分许,进入依山郡KTV333号房。后被告人邓某甲与陈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蒋某某确认系陈某某后,卡住陈的脖子往电视屏幕下拉,并扇陈一记耳光。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杨某某等人见状,立即上前,持啤酒瓶围殴陈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赵龙飞上前帮忙,与陈某某邀约的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斗。被告人张某某见李某乙(另案处理)持啤酒瓶将己方的李某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打伤,遂操瓶子与李某乙对打,将李某乙头部砸伤。陈某某被邓某甲等人用瓶子砸倒在地,昏迷不醒,被告人高某某在与被告人李某甲、赵龙飞等人互殴中,颈部受伤。包房内的电视、果盘、话筒等物品,被双方互殴时损坏。经KTV工作人员劝阻后,双方才停止殴斗。被告人蒋某某在高某某等人出包房后,安排徐某某等人将昏迷的陈某某丢至KTV过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大厅聚集后不久,被告人高某某发现手机丢失,一行人又返回333号房,与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等人再次争执,并互扔啤酒瓶。得知KTV经理已报警,双方遂停手。

经认定,依山郡KTV损坏物品的市场维修价格为2639元。经鉴定李某丙、李某乙、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3时许,梁某区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山郡KTV被损坏的物品照片;

2.前科材料、梁某区职业技术学校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邓某乙、陈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7.监控视频;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为争霸一方,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3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李某甲、赵龙飞、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八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龙飞、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赵龙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赵龙飞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玲

检察官助理:李  楠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邓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赵龙飞、张某某、高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