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新安县**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戊,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新安县**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初,李某丙以自己在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贷款、信用卡提额、大额信用卡等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以签订虚假建设银行贷款表的方式,向被害人牛某某索取信用卡原件及信用卡密码等信息,并于2015年7月13日至9月24日之间分别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建设银行华山支行、华山路尚客优酒店等地分多次操作POS机,刷出牛某某两张信用卡内可用信用额度套现。牛某某通过短信提醒得知钱被刷出后即电话联系李某丙,核实确系李某丙所为,李某丙解释称需要反复刷卡提高流水以提升信用额度,牛某某信以为真。到2015年9月初,牛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出现逾期,其开始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等方式联系催促李某丙偿还其信用卡透支金额,李某丙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见面,且关机、停机逃匿,拒不偿还。为避免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牛某某将两张信用卡挂失,补卡后分别通过ATM及网银、支付宝等形式偿还其两张信用卡中被李某丙刷出的信用额度。经查,被害人牛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刷出金额为人民币10001元,建设银行信用卡被刷出金额为人民币8700元。截至目前,上述刷出金额已由被害人牛某某还清。被害人牛某某合计损失为人民币18701元。
2、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信任,索取被害人田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原件及密码,因查询该卡无可用额度,被告人李某丙骗被害人田某某称卡不能为空,后田某某到洛阳市老城区浦发银行柜台存现以恢复信用额度,额度恢复后,李某丙刷出田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32500元,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丙将卡还给田某某本人后逃匿。经查,被害人田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被刷出金额为人民币32500元。截至目前,上述刷出金额已由被害人田某某还清。被害人田某某合计损失为人民币32500元。
3、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褚某某信任,以办理信用卡贷款及提额为由,骗取被害人褚某某农业信用卡原件及密码后,刷走被害人褚某某信用卡23500元。同时李某丙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褚某某丈夫胡武钦保证金80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丙将卡还给褚某某后该李某丙等人逃匿。经查,被害人褚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刷出金额为人民币23500元。截至目前,上述刷出金额已由被害人褚某某还清。被害人褚某某及其丈夫胡武钦合计损失为人民币31500元。
4、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乙伙同李某丙以办理信用卡提额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原件及密码后,李某丙、李某乙刷出苗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103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丙将该卡还给苗某某后逃匿。经查,被害人苗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被刷出金额为人民币10300元。截至目前,上述刷出金额已由被害人苗某某还清。被害人苗某某合计损失为人民币10300元。
5、2015年7月,被害人李某丁通过牛某某认识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丙以自己在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提额等业务为由,答应帮李某丁信用卡提额。李某丁将此事介绍给其朋友张某某、张某甲。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将自己银行信用卡原件及密码交给李某丁让其代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以办理提额为由骗取了李某丁实际持有的被害人张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 4637 5800 **** ****)和被害人张某甲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 6225 7687 **** ****)原件及密码,并多次套刷。被害人张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非法刷出的金额为人民币35265元。被害人张某甲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刷出的金额为人民币53640元,后李某丙还款20460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实际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甲招商银行信用卡金额为人民币33180元。后因张某甲无力偿还,截止2020年5月该张信用卡应还本金及滞纳金等已累计至12484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同案犯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牛某某、田某某、褚某某、苗某某、李某丁、张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信用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