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0********,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三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8时25 分许,由被告人李某乙骑电动车载卢某某、李某甲来到本市官渡区银海领域旁的报刊亭附近,被告人卢 某某上前打掩护,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接应等候,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际,将张某某背包中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随后三人一同骑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3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检察官助理:丁莎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贰张、盗窃监控视频光盘壹张、国贸中心转盘监控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叁张;情况说明柒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