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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诈骗、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李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淮安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浴室擦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李某甲将准备好的电子线圈、隐形眼镜、作弊麻将等工具安装在被告人李某乙家的麻将机上通过操作遥控器实施诈赌。李某甲、李某乙利用上述工具通过“斗牛”的方式设置赌局对参赌人员衡某甲、衡某乙实施诈骗,致被害人衡某甲输掉现金人民币共14500元。另,衡某甲还欠李某甲赌债口头账约2000元,衡某乙欠李某甲赌债口头账约850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李某乙赔偿衡某甲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衡某甲、衡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等。  

二、盗窃

1、2019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至淮安市淮安区**乡**村被害人李某戊家,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约160元及电动车电瓶1组。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先后两次至淮安区**乡**村被害人邵某某的宿舍和厂房处,窃得扬子牌柜机空调1台、常柴拖拉机头1台、益隆牌发电机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8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与李某乙、李某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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