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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121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乡**村**号。因盗窃罪,于2009年被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李某甲、李某乙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泮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凌晨5时30分许,在临西县河西镇新大桥限高处西边,被告人李某甲和受害人泮某某因为堵车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李某甲电话告知了其弟弟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开汽车赶到现场后,伙同李某甲将泮某某打伤。后经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泮某某的右上肢伤情系轻伤二级,右耳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害人泮某某的医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泮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泮某某右上肢损伤系轻伤二级、右耳损伤系轻微伤;6.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收到条和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住临西县**乡**村;李某乙联系电话:150********;李某甲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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