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3时许,监利县公安局红城派出所接到110指令:**乡**村有人打牌,要求进行处理。接报后,红城派出所民警胡某某、王某某立即带领辅警周某某、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D6186警的警车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根据监利县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依法对李某乙家的麻将机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处置结束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阻拦警车离开,并用拳头对警车车头进行捶打。辅警周某某下车询问制止时,李某甲朝周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其他民警劝阻时,李某甲将胡某某脸部抓伤,并踢了周某某一脚。见劝阻无效,民警准备将李某甲带至所内询问,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亲属上前进行阻碍,李某乙拉扯周某某,并叫喊:“用绳子把他捆起来!”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民警胡某某、辅警周某某、朱某某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损伤。案发后,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湛逢东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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