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街**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楼**单元**。2014年12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号,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号。2008年1月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目前在汉中市汉江监狱服刑。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1日,陈某某、温某某(均已判刑)在其上线“某某”(身份待查)指使下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等人预谋以出租车的方式实施诈骗。由被告人李某甲在太原和西安负责接待其他被告人指挥王某甲、王某乙租车抵押。2016年12月11日,在太原市迎某某迎泽大街**号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某某站店,“某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给王某甲信用卡内存入8000元用来支付租车押金,由王某甲签订租车合同并刷信用卡缴纳8000元租车押金,租用大众帕萨特/三厢/1.8T自动轿车一辆。后“某某”指使王某乙驾驶该车行驶至江苏省某某市,将车以46000元价格卖给叶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王某乙分得赃款1500元;被告人王某丙、陈君锁各得赃款500元、被告人李某乙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其余赃款由“某某”负责分配。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125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欣贵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93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