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2********,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2********,壮族,初中,农村居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2020年7月以来,三人伙同在丘北县城区、树皮乡等地多次盗窃废旧轮胎,并2次运至昆明出售,经鉴定被盗废旧轮胎价值共计14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2)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3)入所健康检查表、(4)提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5)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6)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7)抓获经过、(8)提讯证、(9)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胡某某陈述、(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杨某某供述及辩解、(2)李某乙供述及辩解、(3)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盗窃废旧轮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刚
检察官助理:曾树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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