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46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从双江县到孟定***,欲将毒品从缅甸走私、运输到双江。2018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丙从缅甸接取毒品走私入境后与被告人李某甲返回双江,李某甲驾驶摩托车(云******)在前探路,李某丙驾驶摩托车(云******)运载毒品在后。当日13时30分许,二人行至**线6公里桩处时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丙驾驶的摩托车弯梁处一绿色手提袋中、后排货架上绑着的一红色纸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8盒。经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68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298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物、摩托车及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辨认笔录、车辆登记信息、活动轨迹、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排查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走私、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是共同犯罪,应当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晖
2018年9月10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孟定海关缉私分局。
3.移送本案公安卷5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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