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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6月1日经开州区公安局决定被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开州区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经开州区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淘宝网先后购买射钉枪、精密管、瞄准器等配件,在巫溪县**镇**村**组**号家中制造枪支一把,并将该枪支存放于家中。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李某甲家中看见该枪后请其制造一支枪支,并付款1000元。李某甲将原制造的枪支卖给张某甲,并退其现金300元。然后,李某甲又在淘宝网上购买零配件后制造了一支枪支存放于家中,用于打猎。

2019年6月1日,李某甲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巫溪县城厢镇第三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在自已和张某甲家中各查获疑似枪支一支。2020年6月4日,张某甲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巫溪县徐家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制造的二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的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检查、提取、辩认、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支,并将其中一支非法卖给被告人张某甲,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建议判处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查获的枪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轩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巫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巫溪县**镇**村**组**号。

2.刑事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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