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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蒙城县**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李某松的身份证在蒙城县漆园国际大酒店开房间,后李某松、李某号、赵某、代某某等人在李某某所开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蒙城县漆园国际大酒店开房间,后李某号、赵某在李某某所开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娇

检察官助理:戴鹏卡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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