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村委**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玉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F*****小型面包车与朋友李某甲到峨山县新农贸市场内购买鸡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跟一个名50岁左右的男子以45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两只像小野鸡一样的“七彩山鸡”带回自己位于红塔区**乡**村委**村汤家箐的“三七”基地驯养,2020年5月18日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购买驯养的两只“七彩山鸡”,一只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另一只为雉鸡,属于家禽,不具有保护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白鹇活体(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轲
检察官助理:李卓衡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0877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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