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侦查人员依法在苏州市吴某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某某汽修养护”店内,搜查出其非法持有的标有“中国工”、“MODEL R0401”字样的气枪2支。
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气枪为枪支。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枪支2把(均系照片)等物证;
2. 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陆某某、廖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物证出具的检验报告;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37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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