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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十多年前在祁东县**个叫“老牛”的人手中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火铳用于打猎。购买火铳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上打野兔时使用过一次,当时就打了一枪,因枪的后坐力和声音较大而不敢再使用,就将该火铳放在其位于龚家坪镇甸中间村8组的家中卧室床下。2020年10月13日8时许,龚家坪派出所民警出警查实:在龚家坪镇甸中间村8组李某甲家里搜查时发现该火铳。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的“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文书;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梅

检察官助理:文丛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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